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056號
上 訴 人 王世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建樺 等間請求拆墓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