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聲請人 孔祥琪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宗銘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陳報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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