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4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孫兆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0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借款約定書」,利率約定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2.26%機動計付;上開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詎相對人自109年12月10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342,1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34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2198元孫兆綱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09日止年息3.06%001新臺幣342198元孫兆綱自民國110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09日止年息3.672%001新臺幣342198元孫兆綱自民國110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06%◎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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