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4號再審聲請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木聯鋼鐵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裁定原本製作日期109年5月19日,裁定正本製作日期
109年5月20日,聲請狀誤載為109年5月20日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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