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 林枝松 即萬客來食品原料行被告 鄭勝元 即頂好西點麵包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