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43號聲請人 陳彥州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學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2年10月2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3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北屯區│ 大盛 ││441-3│2,147.74│100000分之│││││││││12278│├─┼───┼────┼───┼───┼──────┼─────┼──────┤│2│臺中市│北屯區│大盛││441-5│4,035.99│100000分之│││││││││7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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