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47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宥菘選任辯護人曾慶崇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宥菘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宥菘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起執行羈押,至105年12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2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何志通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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