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4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02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郭明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辛文瑞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戶籍地設於屏東縣○○鄉○○巷00號,有本院調閱戶役政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本院並無管轄權。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沈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