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原告 李姝藝 被告 潘建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於民國111年4月25日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8562號),由本院裁定再開辯論,故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再開辯論續行審理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