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雯選任辯護人吳文君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嘉雯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高偉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