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50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張文寧 被告 莊春勝
莊水土王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