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35號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捌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0,681元、58,312元,及自民國9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2.72、4.68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於95年4月1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就違約金部分更正自94年9月1日起算,依上開之規定,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有據。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月27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100,000元,合計金額為1,100,
000元。約定就其中借款1,000,000元部分之借款期間自94年1月3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借款100,000元部分之借款期間則自94年1月31日起至97年1月31日止,並均以每月為一期,各按中華郵政儲金匯業局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1%減政府補貼利率年息0.125%、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碼年率2.91%機動計息,及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任一期遲延給付本息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均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於借款後,自94年7月31日起即未按期攤還本息,迄今被告尚欠原告本金各980,681元及58,312元,共計1,038,993元,及依上開利息之約定,調整之放款利率為1.845%減0.125%及1.77%,各加計年利率1.0%及2.91%後,合計各為2.72%及4.68%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並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
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一般理財房屋擔保放款合約、信用放款合約、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機動利率表及存證信函各紙為證,並核屬相符。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揆諸首揭說明,被告自應就上述本息及違約金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紀芸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本金│利息起迄日及週年利率│違約金起迄及周年利率│├──┼───────┼────────────────┼─────────────────────┤│1│玖拾捌萬零陸佰│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自9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捌拾壹元│率2.72%計算之利息。│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伍萬捌仟參佰壹│自9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拾貳元│年利率4.68%計算之利息。│││││││├──┴───────┴────────────────┴─────────────────────┤│本金合計:新臺幣壹佰零參萬捌仟玖佰玖拾參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