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零柒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肆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