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021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302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本票於逾新臺幣陸萬捌仟
玖佰壹拾玖元,及利息於98年9月15日前按年息百分17.8計算部
分,對原告票據權利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伍拾元
,餘新臺幣柒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1日,所
簽發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之如附表所示本票
1紙(下稱系爭本票)到期日為98年7月21日之本票乙紙,聲
請鈞院就其中0000000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查原告以車
牌號碼0000-00車輛向被告申請貸款150000元,除以上開車
輛供作擔保,設定抵押外,並由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乙紙交付
被告,嗣因原告在屏東墾丁之「民宿旅館」經營突生變故,
致告無法如約遵期繳納貸款利息,被告除已98年8月20日將
上述車輛強行取回,並定期於98年9月4日拍賣程序,今又持
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實無異一債二討甚明,鈞院不察,
竟裁定准予裁定執行,其有害原告之權益,為此提起本訴,
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民國97年4月21日所簽發、票面
金額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到期日民國98年7月21日之本票其
中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佰貳拾伍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對原告主張其持有系爭本票乙紙,及聲請向本院就其
中100,525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及於98年8月20日將上述車
取回,並於98年9月4日拍賣之事實不爭執,惟上開車輛經被
告拍賣後共得款57,000元,扣除原告結清應付款金額
104,027元呆帳金額為47,027元計算日98年9月15日,再扣
除前訴訟費用1,547元、協尋費用20,000元、遲延利息345
元,原告尚有餘欠68,919元等語。
三、本件兩造間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前向被告借貸款項,而於97年4月21日簽發系爭本票交予
被告收執。
㈡兩造為系爭本票之直接授受當事人,其授受票據之原因關係為
消費借貸關係。
㈢原告曾於向被告貸款150000元,被告已部分付款,尚欠
100525元,被告向本院就其餘欠100525元向聲請裁定系爭本
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8年司票字第7100元裁定此部分
餘欠准予強制執行。
四、本件兩造爭執所在厥為:原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究否清償完
畢?
㈠查本件被告上開車輛經被告於98年8月20日取回,並於98年
9月4日拍賣得款57000元,扣除原告結清應付款金額104027
元呆帳金額為47027元計算日98年9月15日,再扣除前訴訟
費用1547元、協尋費用20000元、遲延利息345元,原告尚
有餘欠68919元等情,此有被告提出之訴訟件取車後清償表
及存證信函在卷可稽。
㈡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主張票款已因清償
原因而消滅者,則舉證責任應由發票人負之(最高法院48年
台上字第389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
本票之借款,尚有餘欠68919元等情,已有如前述,而原告
又未能提出其已全部清償之事證,自應認原告尚有餘欠6891
9元。,則被告就系爭本票就逾債權68919元部分,自已無票
據之原因關係存在,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
之系爭本票於其中逾100525元,及自系爭本票到期日(即98
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約定年率百分之17點零8
計算之利息部分,其票據債權不存在,於其中逾68919元,
及自系爭本票到期日即計息日(98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約定年率百分之17點零8計算之利息部分,其票
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
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0元(原告原繳付1660元嗣經本院
認有逾繳再發還原告550元),由被告負擔350元,餘760元
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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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票據號碼│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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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97年7月21│150,000元││年息百分││
│││日│││之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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