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盛科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盛科自民國壹佰零叁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邱盛科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
103年1月28日繫屬本院,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6款之規定,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3年4月14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及公訴檢察官意見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其所犯本案2件加重搶奪犯行,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單獨為簡式審判程序,並經本院於103年3月25日以103年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該案並因被告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本院衡酌案情卷證後,認若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之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3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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