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辛○○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國民丙○○
國民戊○○
國民庚○○
之2國民丁○○
國民乙○○
國民己○○
國民上列被告等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賴妙雲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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