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姜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參萬零參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