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55號
原告 林雅各
被告 陳力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之同一原因事實,業經另案在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01號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與被告成立調解,有該案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足認原告已取得執行名義,本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