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039號
原告 邱俊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斯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瑞豪 個人資料不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梁高賓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提出經濟部商業司(或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經濟部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所核發之米斯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應包含負責人林瑞豪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等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