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960號
法定代理人 于湘沛
被告 陳薇安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昱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960號
法定代理人 于湘沛
被告 陳薇安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昱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