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3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丁○○
地下1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許有田 即達嘉汽車材料行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達嘉汽車材料行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許有田、債務人乙○○、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