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65號債權人文海硯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騏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饒哲豪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明。次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聲請支付命令者,即應由其主任委員代表提出聲請。
二、惟本件係由 張妍溱 以主任委員身分代表債權人提出聲請,但聲請狀內並未檢附張妍溱為債權人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經本院以民國110年3月15日南院武非德110司促第2565號函通知補正下列事項:「提出張妍溱君現為文海硯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該通知已於110年3月18日由「文海硯大樓管理室」之管理員代收,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債權人僅在110年3月24日將前述補正通知影印後提出於本院,並在其上以鉛筆加註「主任委員已改為謝騏軒」,另檢附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09年12月30日所發,對債權人改選主任委員為謝騏軒一事同意備查之函文1件。而債權人本件係於110年1月29日提出本件聲請,依前述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函內容,聲請時債權人之主任委員已非張妍溱,故本件聲請並非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債權人於收受本院之補正通知後,又未提出由現任主任委員代理提出之聲請狀,依前開說明,本件之法定要件即有不備,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