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0號被告KITTIPANRATREE女(
現羈押於法務部○○○○○○○○○附設高雄看守所女子分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ITTIPANRATREE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此觀同法第108條第5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被告KITTIPANRATREE前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爰命被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羈押3月在案。
三、經查,本件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於113年10月9日審理時,已坦承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考量被告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法定本刑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其刑期恐非輕,而依一般社會通念,受判決之刑度輕重,顯與逃亡之可能性成正相關,足認被告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又考量本件雖經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定113年11月11日宣判,惟可預期檢察官或辯護人提起上訴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為泰國籍人,在我國並無固定之住、居所,倘將其釋放顯難以通知到庭,而有規避將來上訴審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是被告仍同時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又被告及辯護人當庭陳稱對於延長羈押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113年11月6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從而,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賡續進行,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13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林軒鋒
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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