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3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法國小鎮香頌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請釋明請求利率按年息10%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社區住戶規約。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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