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410號聲明人 潘林桃妹 法定代理人 潘榮如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明人潘林桃妹經法院宣告受監護,並由其配偶 潘榮和 擔任監護人,惟依民法1101條規定,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故請補正潘林桃妹之法定代理人潘榮和向法院另案聲請「許可處分監護人不動產」之許可證明文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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