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張家豐 被告 鄭宗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立傑
法官劉敏芳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