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9號

原告江○芳

被告 徐榮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徐榮輝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江○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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