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謝瑞龍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