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71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家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賴家榮於民國114年1月2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考,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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