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245號聲請人 阮淑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武氏坡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本票發票日在到期日前,該到期日視為未記載,請表明上開本票之提示日。
二、提出正確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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