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088號債權人 廖黃健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12月1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
定清償期翌日起算)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陳報雙方約定清償期限為109年12月1日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㈤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委任行銷
同意書立約人:麗寶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