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851號債權人 翁志賢 債務人李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851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500,000元│105年4月20日│6│├──┼───────┼─────────┼─────────┤│002│400,000元│105年5月3日│6│├──┼───────┼─────────┼─────────┤│003│400,000元│105年5月16日│6│├──┼───────┼─────────┼─────────┤│004│400,000元│105年5月30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