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鄭錦淵 相對人 林鴻源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5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5月14日,並由相對人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地政機關辦畢登記在案。詎於清償期屆至後,聲請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竹南鎮東崎頂4236.10全部2苗栗縣竹南鎮東崎頂43130.97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東崎頂段42、43地號竹南鎮公義里9鄰口墻圍20之2號住家用、加強磚造、1層一層:97.38屋頂突出物:7.7合計105.08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