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余秀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0樓之0相對人 李沅沅李沅彬楊沅彬
住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巷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親字第18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親子血緣鑑定費用17,650元,共計20,65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本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收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無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650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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