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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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呂佩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憶蓉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2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