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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