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小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埔小字第35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丙○○
      壬○○
被   告 戊○○
      庚○○
      癸○○
      甲○○
      丁○○
       潘青雲 原名 潘淑玲
      己○○
      辛○○
      乙○○
      子○○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潘青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戊○○負擔新臺幣柒拾壹元,被
告庚○○負擔新臺幣陸拾參元,被告癸○○負擔新臺幣壹佰零壹
元,被告甲○○負擔新臺幣壹佰參拾元,被告丁○○負擔新臺幣
柒拾柒元,被告潘青雲負擔新臺幣壹佰肆拾壹元,被告己○○負
擔新臺幣壹佰肆拾玖元,被告辛○○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肆元,
被告乙○○負擔新臺幣柒拾參元,被告子○○負擔新臺幣捌拾壹
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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