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莊字第四三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竊盜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何清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