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陳仁政 被告 池重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審易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