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二七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犯贓物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八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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