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6號聲請人甲○○(即大中和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中和食品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街○號2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所謂破產,係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一般執行程序;準此,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滿足時,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之可言,於此情形下,如仍執意進行破產程序,此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相違,自不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大中和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大中和公司)之清算人,經造具大中和公司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時,發現大中和公司迄至95年4月10日欠繳財政部臺灣區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下稱國稅局)營業稅共新臺幣(下同)18,015,014元,且尚欠股東 柳承訓 38,108,196元,合計56,123,210元,均無力償還,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大中和公司破產等情。
三、經查,依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現有全部資產總額為30,082元;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經本院調取94年度司字第44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該卷卷內國稅局函所示,聲請人現欠繳國稅局之營業稅稅款已高達18,015,014元,上開聲請人所欠繳之營業稅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7條規定,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清償。從而,聲請人現有全部資產,扣除上開具有優先權之營業稅稅款後,已無餘額供其他債權人為公平之受償,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難認有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聲請人憑以聲請為破產之宣告,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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