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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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15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A3之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