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4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478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翔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伍萬壹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等)於民國(下同)97年05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伍佰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7年05月07日起至102年05月0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4.75%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所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等)應於每月07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年07月0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四)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