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195號債權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蕙芳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違約金起算日及提出新北地方法院91年執字第11003號債權憑證影本。經本院民國104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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