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續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續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續字第4號請求人即被上訴人 葉家松
吳婉瑜 上列請求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雄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請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如未依限補繳,即駁回本件請求。
理由
一、按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同法第38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訴訟上成立和解後,本院已依相對人之聲請通知原法院退還相對人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535元之3分之2等情,有本院104年5月8日函可參(見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270號卷第189頁)。是以,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即應繳納退還之裁判費9,690元。茲限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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