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90號聲請人 林玉麗 相對人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法定代理人 沈雅蓮 相對人 李訓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聲請人未繳裁判費,業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37號、本院103年度抗字第97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復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訴訟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自無訴訟費用之支出,況前揭裁定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訴訟費用及抗告費由聲請人負擔,故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賠償伊支出訴訟費用,自屬無據,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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