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0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美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龔思栗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336元(見
本院109年度中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6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