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106號債權人 徐秀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一軒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㈡提出債權人民國108.12.23及民國108.12.25分別代為清償新台幣50,000元、47,000元之釋明資料。㈢提出民國10
9.10.23拖車費30,000元釋明資料。㈣提出民國109.10.27匯款金額20萬元之借方傳票過院參辦。㈤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78,911元購買機車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