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8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嘉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嘉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侯景勻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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