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三九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八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編號一支票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附表編號二支票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係造原本做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趙淑華~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芳甘企業有限公司翁│萬通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壹拾貳萬元│AG一二0六四三│申報│││榮鴻│行│││七│期間││││││││為八││││││││個月│││││││││├─┼─────────┼─────────┼───────────┼────────┼────────┼──┤│2│ 林和德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松│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壹拾肆萬貳仟陸佰│SB六一六四一九│申報││││山機場分行││叁拾元│四│期間││││││││為九││││││││個月│││││││││└─┴─────────┴─────────┴───────────┴────────┴────────┴──┘